首页 / 免费配资炒股网站

云南省工业、高原特色农业、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申报指南→

2026-10-05 · 胜亿配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锚定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推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突出科技创新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企业创新真需求牵引,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应用的通道,使更多科技成果从样品变成产品、形成产业,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锚定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推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突出科技创新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企业创新真需求牵引,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应用的通道,使更多科技成果从样品变成产品、形成产业,加快培育云南新质生产力,近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了工业、高原特色农业、生物医药3个重点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申报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

(一)本指南所指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并能进入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环节。

(二)本指南所指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是指为服务云南产业创新而对已有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品种,或打造具备创新性、示范性和可推广性的新应用场景,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等活动。本指南支持的转化环节为中试熟化、工程化开发、应用示范与产业化推广,不支持实验室阶段的原始研究和自主研发攻关活动。

(三)本指南所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成果形态应当具有可核验的客观载体,具备下列形态之一:

1.有效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数字资产等;

2.法定审定、登记、注册证书,经第三方检测或工业化验证的新工艺、新工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

3.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等;

5.经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登记的科技成果;

6.经法定程序确认、采取完备保密措施且权属证明完整的技术秘密。

新场景适用于系统性验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产业化应用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商业模式、制度政策的具体情境,是连接技术和产业、打通研发和市场的桥梁,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对促进新技术、新产品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具有重要牵引作用。

(五)成熟度要求。申报的科技成果应当已完成实验室研究阶段(小试)验证,具备中试、工程化或应用示范条件,技术成熟度原则上达到TRL6及以上〔按《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GB/T 22900-2022)确定〕。各领域成熟度具体要求见附件。

(六)权属要求。科技成果权属方对申报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受让方(牵头申报单位,下同)申报前须与成果权属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合同,对申报成果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等合法权利。成果权属存在争议或知识产权不清晰的,不予受理。

(七)下列情形不属于本 指南支持的科技成果:

1.未形成可应用技术方案的纯基础理论成果;

2.无自主知识产权或权属不清的成果;

3.单纯引进、无消化吸收再创新内容的成熟技术;

5.涉密且未完成解密或脱密处理的成果;

6.违反法律法规、科技伦理规范或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的成果。

(八)所申报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在研发阶段应为权属方没有获得过省科技厅安排的中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成果,基础研究项目除外,在申报时科技成果权属方需提交承诺。

(九)项目总经费预算应覆盖成果出让、许可及后续二次开发和产业化实施等环节所需经费。总经费中成果权属方经费,科技成果转化受让方需先按有关合同约定支付至成果权属方后,财政资金再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至成果受让方。其中,科技成果涉及的转让经费由企业自筹经费列支,属于项目总经费范畴。财政科技资金按“总额核定、分批拨付”原则执行。省科技厅统筹年度重点研发计划和成果转化专项预算资金予以支持。

(十)本指南申报项目自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采取动态申报、成熟一批评审一批的原则组织。根据评审情况,符合立项支持条件的,省科技厅择优给予立项支持。当期季度没有获得立项支持的项目,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仍坚持具有成果转化价值的,可再次进行申报。

(十一)本通知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十二)本指南支持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领域以批准上市为目标的,可延长1年。鼓励提前申请项目验收。

(十三)省科技厅立项评审的重点是科技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转化条件(成果转化实施条件、转化方案、转化团队等)的可行性,可预计的显著经济效益等。

(十四)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科技揭榜制、“军令状制”、科创基金、科技金融等政策组织实施。

(十五)开展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本指南同步面向省内外征集符合指南内容标准但还没有省内具体承接转化主体的科技成果,以及省内企业科技成果需求。省科技厅综合云南人工智能、路演洽谈、定向推送等方式开展供需对接。条件成熟的及时纳入立项决策程序。

科技成果权属方与转化受让方已达成成果转化合作意向,转化条件成熟的项目。所有申报项目均需符合以下申报要求和指南要求,所有附件材料均需在云南省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1)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牵头申报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受让方,下同)和项目合作单位(科技成果权属方,下同)。项目须由科技成果权属方和转化受让方联合申报。科技成果权属方和科技成果转化受让方不得为同一家且无关联关系。

(2)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须为注册地在云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应具备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场景建设能力,优先支持产业化重点龙头、产业链链主、产业链细分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3)项目合作单位为科技成果权属方,可为省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具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及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需提供所属科技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为真实性负责。

(4)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项目或申报材料造假,申报项目不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记录。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须签订针对该项目的合作协议(加盖各法人单位公章),作为申报书附件材料扫描上传。

(5)允许集成多家科技成果权属单位联合科技成果转化。

(6)财政经费与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2。所有自筹资金均由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承诺并提交自筹承诺书,需同时提供满足自筹能力的相关支撑材料(以下材料之一:电子税务局下载的最新季度的企业财务季报以及对应季度末银行对账单、存款证明、银行授信额度证明等),银行贷款授信额度和资金之和不低于自筹资金。财务数据涉密的企业除外。

(1)项目申报人包括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其中项目参与人应包括科技成果权属方的核心技术人员,并承诺有足够时间在项目牵头单位完成成果转化。

(2)项目负责人实行双负责人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受让方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或从事项目研究开发工作的骨干成员,并且能够组织协调整个项目执行工作。科技成果权属方项目负责人为拟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之一。拟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需承诺有足够时间在项目牵头单位,直至完成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承担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且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3)允许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等。属于此类情况的科技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统一向省科技厅报送名单,可作为本指南项目牵头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4)本指南申报项目不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年度限项管理。但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期(季度)只能申报1项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

面向省内外征集符合指南内容标准的科技成果,目前还没有明确云南方成果转化合作方,或云南方根据需求在省内外寻找符合本指南内容标准的科技成果。申请人(单位)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首页专栏提交必要信息,省科技厅多种形式进行撮合后反馈结果。

1.科技成果供给方,可为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具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及单位。申请人(单位)为具体科技成果权属人或成果单位代表,需提供所属科技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并为真实性负责。明确提出希望在云南转化需求。

2.科技成果需求方,为云南省内科技型企业,应对照本指南内容标准的科技成果,准确描述成果需求内容,产业化投入资金计划等。

1.项目限额推荐,每个州(市)每季度推荐不超过30项,其中:昆明市每季度推荐不超过90项;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可直接推荐项目,推荐名额不受所在州(市)限制,每季度国家级高新区推荐不超过30项、省级高新区不超过20项。州(市)科技局、各级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审核,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推荐,并向省科技厅报送推荐函并附项目汇总表。

2.各推荐单位可在此通知基础上另行制定通知,明确当地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和报送流程。

3.审核未通过的项目由推荐单位退回。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将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推荐单位。

4. “成果找用户”、“用户找成果”需求征集可由申请人(单位)直接申报,无需项目推荐单位推荐。

1.同一技术路线项目、同 一单位不得重复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2.申报项目应严格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满足指南相关限制条件的附件材料,以及证明所转化科技成果真实性、有效性的附件材料,并在线上传。

3.项目申报期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每三个月作为一次申报周期。

4.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申报人应严格遵守科研伦理相关规定。

5.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开发并设立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科研助理岗位。所有项目均需配备省内科研助理,且不得低于2名。

1.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项目负责人可先线下预填项目申报书、编制实施方案,准备项目申报书中要求的附件材料。可在2026年9月30日后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重点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及新场景应用项目分领域申报口,正式填报项目申请书。

2.项目申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常态化申报及受理项目。

3.没有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账户的项目申报单位,包括参加单位,请先完成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再申报项目。同时,信息系统单位管理员应补充提供本单位有关研发投入相关信息,以及本单位的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储备库项目除外)。以上信息合并项目申报材料纳入项目初审等后续立项决策参考。请信息系统单位管理员真实、完整编报,并提供相关单位内部政策文件。

1.省属单位可选择具有项目推荐权限的上级部门审核及推荐。省属单位有项目推荐权限的,按本通知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审核及推荐。各省属单位推荐项数并入属地州(市)、各级高新区推荐项数管理。

2.其他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按注册地选择对应的州(市)科技局作为项目推荐部门;注册地在国家级、省级高新区范围的,可选择当地各级高新区管委会作为项目推荐部门。

3.项目推荐部门在线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省科技厅(在线申报不需提交纸质材料)。推荐部门在线审核时间为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请后5个工作日之内。项目获批立项后,项目推荐部门应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七条履行项目推荐部门有关职责,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做好项目监督等工作。

(三)“成果找用户”、“用户找成果”需求征集。征集自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常态化征集及撮合需求。

1.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负责成熟类(工业领域)项目,咨询电话:0871-63138984、63138816,邮箱:ynskjtgxc2025@126.com。

2.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负责成熟类(高原特色农业领域)项目,咨询电话:0871-63194887,邮箱:kjt63140939@163.com。

3.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负责成熟类(生物医药领域)项目,咨询电话:0871-63135540,邮箱:ynswyycytjb@126.com。

4.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负责科技成果需求对接类项目,咨询电话:0871-63160665,邮箱:ynskjtqyc@126.com。

爱瑞思软件(深圳)有限公司:400-161-6289

省科技厅信息中心:0871-63133894

云南省科技厅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项目申报事宜,申报单位必须自主填报项目申报书。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知情者可向云南省科技厅监督处举报,举报电话:0871-63132021。

胜亿配资风险提示财经资料
本文仅用于资料整理和学习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承诺收益,也不替代个人风险判断。